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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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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參考

A小姐 - 腳長 22.7 cm,寬長 9 cm,腳版正常,平日包鞋穿5.5號,此款穿5.5號鞋。
B小姐-腳長 22.8 cm,寬長 9.1 cm,腳版正常偏肉,平日包鞋穿 6 號,此款穿 6 號鞋。
E小姐-腳長 24 cm,寬長 9.4 cm,腳版偏寬,平日包鞋穿 7 號,此款穿 7 號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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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簡述:

品牌SM
適用性別女生
風格元素拼接, 全真皮
款式莫卡辛
顏色黑色系
產地台灣
鞋面材質牛皮
內裡材質豚皮
鞋墊材質豚皮
尺寸5, 6, 7, 8, 9
版型正常
重量(g)250
內增高(cm)2.5
厚底高(cm)3
服飾提供彤格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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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YAHOO新聞

觀點投書:檢警記功比「兒少權益+言論自由」更重要?

一、白色恐怖重現?

相信嗎?如果你在臉書、聊天室或其他網路平台上,因為開玩笑、惡作劇或一時無聊惡搞,留下了「比較特殊」的暱稱,比如「芭樂」、「應援團」、「金載元」或「台北大香蕉」等等,就有機會接到警察局通知,要你去作筆錄,甚至還可能會被檢察官起訴,最後遭法院判刑。

而這一切竟然只肇因於當初那個你認為無傷大雅的網路暱稱,完全不需要有別的犯罪行為,便足以讓你背負刑事責任留下前科,人生盡毀,簡直就像多年前台灣戒嚴時期才存在的白色恐怖,但荒謬的是,這宛如電影劇情般離譜又悲慘的情節,正在你我周遭的真實生活中持續上演。

二、人民團體譴責

8月3日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下稱酷兒盟)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諸多人民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抨擊政府行政怠惰,因為今年1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下稱舊法)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除將名稱變更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新法)外,原本總計41條的條文擴增到55條,最後並將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但新法通過至今已逾半年,行政院竟然仍未施行,尤其舊法第29條(註1)正是警方只依民眾在網路上的暱稱就直接移送地檢署,甚至在聊天室釣魚陷人於罪的法源依據(註2),而怠於實施新法的行政院,等於是縱容舊法迫害人民的情況繼續發生。

依酷兒盟記者會採訪通知指出,自今年6月至8月2日,該盟至少接獲4起因上聊天室聊天而被警方釣魚的案例,當中不論是因「暱稱」直接以舊法第29條移送、或因警方主動邀約誘導個案表達犯意而被移送,根據警政署102年發佈辦案標準中指出:「警察不得主動邀約等標準」來看,警方顯已嚴重違反自行發布之辦案標準。

三、修法前後差異

(一)限縮舊法第29條

比對新舊法之間的差異,可以發現舊法第29條修正為新法第40條(註3)後,內容並無太大更動,包括「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等抽象要件依然保留,因此,法律上檢警還是有極大的模糊空間與權限,能夠構陷沒有警覺心的人民入罪。

不過舊法的違法要件「促使為性交易」,已經在新法第40條修正為「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原本泛指所有「人」的規定,新法已限縮為「兒童或少年」,一方面符合該條例本為保障兒童與少年的立法意旨,另一方面來說,終究也提高了檢警移送或起訴無辜民眾的相當門檻。

(二)強化兒少權益保障

經過通盤檢視,新法第二章「救援及保護」與第三章「安置及服務」為能更周延確保兒童及少年權益,分別參考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人口販運防制法」的相關規定,共計新增了12條的全新條文。

同時,第四章「罰則」也增加了6條新的處罰規定,再加上第五章「附則」新增1條,以及舊法原有條文的部分修正,從整部條例的修正篇幅來看,本次修法對於兒少權益的保障,應有極大程度的強化。

(三)刪除檢警記功法源

按照現行仍有法規效力的「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與「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檢察官偵辦或警察人員查處違反舊法的刑事案件,最高可一次記兩大功。

但是,這兩個辦法的法律授權依據,也就是舊法第8條(註4),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新法時已遭刪除,也就是說,立法院認為不應該用這兩個辦法,繼續獎勵檢警偵辦相關案件。現在卻因為行政院遲遲未能施行新法,導致本應配合法源依據被刪除而作廢的前述二項辦法,截至目前為止竟仍然有效。

四、政府應有作為

本次修法新增的全新條文計有19條,超過整部條例55條的三成以上,加上其他原有條文的內容,或多或少也有更動,變動程度相當大,因此,政府最遲在立法院審議期間,就應該及早規劃後續因應作業,包括修法通過後正式地公開說明並加強對外宣導,使民眾與相關單位都能有機會充分瞭解這次修法的重要內涵及變動項目。

但迄今早已超過半年,不僅未見相關宣導說明,竟然連8月3日眾多人民團體召開記者會的公開抨擊,行政部門也完全沒有任何回應,這絕非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有的施政態度與作為。

此外,基於本次修法對於舊法第29條已有部分限縮,過去人民言論自由遭受不當箝制,甚至無辜被警方釣魚入罪的情況,在新法施行後自應作出具體改善,尤其,立法院既為加強保障兒少權益,特別針對舊法進行全案大幅度修正,行政院當然應立即施行新法,方能真正落實包括保障兒少權益在內的各項修法意旨。

況且,歷來外界抨擊舊法第29條容易使網友誤觸刑法,而檢警機關為求績效,更造成許多冤獄與文字獄,並侵害言論自由等等,監察院業已針對這些問題作成調查報告,內容明確指出「基於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警員欲透過偵查網路援助交際的案件來獲得嘉獎或記功的機會更顯得輕而易舉,遂造成警員捨大案就小案及濫用誘捕偵查手段之情形」、「致使員警大量投入網路犯罪查緝,使得本條例第29條案件偵辦移送量激增,造成民眾質疑警察機關為衝績效而強力偵辦」。

為此,縱使行政院目前無法讓新法全部條文立即上路,但立法院既已明確授權由行政院決定新法的施行日期,行政院便能指定新法中的特定條文先予施行,由於廢止該二項獎勵辦法,並將其他保障兒少與言論自由等重要條文一併先行實施,並無執行上的困難,為何行政院竟敢怠於保障備受各界重視的兒少權益與人民言論自由?著實令人費解,更啟人疑竇,難道行政院內心真的認為「檢警記功」比起「兒少權益+言論自由」更加重要??

註1:舊法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2:更多具體案例與資料,請搜尋「兒少條例第29條」等相關關鍵字。

註3:新法第40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4:舊法第8條

法務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訂定獎懲辦法,以激勵救援及偵辦工作。

*作者服務於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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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觀點投書-檢警記功比-兒少權益-言論自由-更重要-021618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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